鉴定项目
对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和大梁的质量进行鉴定
委托方
某市人民法院
鉴定背景
某个人与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至某人民法院,为了查明真相,法院委托我机构对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和大梁的质量进行鉴定。我机构受理了此项鉴定。
鉴定目的和要求
明确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和大梁的质量1、是否符合车辆合格证载明标准的要求;2、对于合格证上没有载明的标准内容是否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安全技术条件》、汽车三包规定以及案涉车辆厂家“原厂设计制造标准”的要求。
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评估鉴定申请书》《鉴定质证笔录》《民事起诉状》《民事答辩状》
2、申、被双方签订的《销售合同书》及相应的车辆合格证
3、GB 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022年1月1日施行)即汽车三包规定
5、申、被双方提供的补充材料
6、原厂设计制造相关标准
7、法院提供的其他同案件相关的材料
鉴定方法
1、到达鉴定现场向双方当事人了解相关案件经过;
2、鉴定现场同当事人明确本案的具体争议焦点;
3、依据现场明确的争议焦点对案涉车辆进行具体现场勘验工作;
4、在当事人配合下对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及大梁进行相应的静态及动态勘验;
5、对案涉车辆的大梁进行相应的取样工资并对其进行相关检测;
6、专家组成员依据现场实际情况及相应检测数据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书;
7、上诉鉴定方法会依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调整。
鉴定过程
1、资料审查
根据法院提供的资料,申、被双方于2025年8月29日签订了《汽车服务销售合同》,在合同中对货箱的要求增加了货箱按合格证标准尺寸做,以及工具箱、水箱、开关、单边四开门等预定。
核对案涉车辆合格证的主要信息,根据补充材料显示:(1)案涉车辆分别在2025年10月24日、26日、28日发生故障后进行了客户救援。于2025年11月5日某新能源科技公司对案涉车辆(进厂里程1882公里)做了厂家索赔更换发动机总成(裸机:机体缸盖总成G20TNF)项目。(2)由高速入口称重数据可知案涉车辆从2025年10月24日起至2026年3月7日进入各高速入口的具体时间和称重数据。
2、现场情况了解
据申请方陈述:案涉车辆于2025年9月左右交付,主要用于运输家具。案涉车辆原配备的核载人数为3人,现在核载人数为2人;案涉车辆交付后未进行加装改装。案涉车辆的发动机先后三次维修,故障原因均为水温过高;后经申请方同意在某修理站更换了发动机总成(此时案涉车辆行驶3000公里)。案涉车辆共计进行了三次常规保养;更换发动机总成后,仍多次亮起故障灯及两次出现水温过高问题;估算案涉车辆在更换过发动机总成后,汽耗增加30%左右;发现案涉车辆大梁开裂问题的时间是首次开庭时,发现故障后未做任何后续处理。
据被申请方所述:案涉车辆在三包范围内按三包进行更换。案涉车辆为燃气新车型;车辆在上牌后应申请方要求在标准基础版车厢上加厚了底板、右侧厢门及刹车系统冷却水箱等;大梁开裂问题厂家计划做三包更换处理;开裂原因有可能与超载行驶有关。
3、现场勘验
在进行过相关情况了解后,申请方、被申请方、鉴定专家组成员及鉴定机构人员一同到达案涉车辆存放现场进行勘验工作,案涉车辆存放在某厂区内。
鉴定现场观察到,案涉车辆外观完好,车身货厢无明显撞击磕碰迹象。现场依据合格证基本信息对案涉车辆进行勘验,包括案涉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 货厢内部尺寸等。现场实测案涉车辆厢体内部长约3900mm,宽约2150mm,高约2005mm。对案涉车辆的驾驶室内情况进行勘验,内部设有主副驾位置,准乘人数为2人,驻车通电主驾仪表显示里程34931公里,无异常指示灯警报。案涉车辆的轴数、轮胎数及规格、钢板弹簧片数等符合合格证要求。从相关材料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中知悉,案涉车辆的发动机总成(裸机)已更换过。勘验中发现案涉车辆发动机顶部的机体缸盖总成条码等信息存在被涂改的情况。
随后在被申请方的配合下,将案涉车辆开至地沟检修处,对案涉车辆的底盘现况及货厢承载结构方式进行勘察。除排气消声器正前部有磕碰变形外,检查到底盘传动系统、行驶系统、转向系统、制动系统等无异常磕碰损坏状况,现场勘查发现案涉车辆车架右侧纵梁唯一识别号处存在局部褶皱、贯穿性开裂,裂纹由纵梁顶面纵向延伸至大梁中部,裂口顶部位置对应车辆上装车厢前端;经确认,车辆左右大梁其余外观区域均无异常。
驻车启动车辆发动机,能迅速响应运转,怠速正常稳定在750r/min左右,波动小,水温、机油温度、压力正常,发动机无异响、无泄露、无冒黑烟蓝烟等状况,仪表无异常警报异常提示,发动机加减速响应运行正常。在被申请方的配合下,将OBD诊断适配器接入车辆车载诊断接口,通过搭载车辆诊断系统的手机APP软件读取车辆数据,发动机机型为云内菱电EMS(国六气体机、福田)OBD诊断系统正常,无实时故障码。
关于案涉车辆合格证中部分项目(如外廓尺寸、轮距、轴距、载荷等)计划到当地车检所进行精测,但在检测公司对案涉车辆进行检测时,因案涉车辆的整备质量超过了车辆合格证要求的2800kg,因该项基础数据不合格,后续其他项目该车检所不同意继续检测,故未能出具相应的年检报告。为了解案涉车辆空载时的具体重量,经申、被双方及专家组协商,到附近的高速公路入口处对案涉车辆进行空载称重,高速入口处显示屏显示:车辆2轴、总重量(实际未载货):3.60t。
现场照片




分析说明
根据现场勘验,案涉车辆配置的发动机、底盘、车身、货厢和电气设备等,在交付上牌时与合格证载明的标准数据相符,状态完好,可正常使用,符合车辆厂家“原厂设计制造标准”。
根据现有材料可知,案涉车辆在使用时期,发动机就多次出现水温过高这类质量故障,引发车主不满,车辆生产厂家因此安排了维护检修,最终在车辆行驶里程达到1882公里时,对发动机总成(实际为裸机)进行了更换。现场勘验是对案涉车辆进行诊断,当前车辆发动机在静态诊断、启动、上路行驶等各类工况下,都可以正常安全运行,符合相关汽车三包规定的要求。
结合本次鉴定现场勘验及争议项目逐项核查情况,案涉车辆各项行驶功能完好,车辆目前能够正常行驶,发动机、转向系统、制动系统、行驶系统、传动系统、安全防护装置等均无异常,符合机动车基本运行安全技术条件。
结合笔录调查与现场勘查,案涉车辆交付后,在标准基础版车厢的基础上加厚了底板,加装了冷却水箱、工具箱及单边四开门等设施,再加上车辆自带的随车工具、灭火器等物品,经检测,案涉车辆空载状态下的整备质量为3600kg。对照车辆合格证载明的额定满载总质量为4485kg,如此,案涉车辆的额定载质量实际仅为885kg,整备质量超标已导致案涉车辆无法正常通过年检。
根据法院提供的补充材料中的案涉车辆高速入口称重数据可知,其中两组数据存在异常,均低于案涉车辆合格证要求的整备质量2800kg;其余称重结果中,仅有少部分符合合格证载明的总质量4485kg要求,大部分重量均超出该标准,属于超载行驶,其中最重的一组数据为8700kg,接近总质量的两倍。
现场勘验发现,案涉车辆车架大梁右侧存在褶皱开裂状况,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5.1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销钉不应缺少或松动”的要求。鉴定专家组分析指出车架又纵梁、横梁等构建组成,用于支撑车辆发动机、车身、厢体等结构,称承载各类载荷与冲击;案涉车辆加装的整体框架挂靠在大梁上部,纵梁是整个结构的核心受力部件。造成案涉车辆大梁开裂的原因如下:车架本身不仅需要承受自重与核载带来的静载荷,同时还要承受车辆行驶过程中的动载荷,车辆配重会在行驶过程中承受方向与数值不断变化的交变载荷。当载荷超出材料的屈服极限时,就容易造成车架大梁损坏,此类损坏主要由超载、路况较差等因素引发,属于动载断裂,容易导致车架(主要是大梁)出现早起疲劳开裂。鉴于目前可获取的材料有限,专家组无法分析判断该大梁开裂的初始时间,也无法确认开裂是制造缺陷、材质强度不足还是超载行驶等因素综合导致。
综上所述,就当前状态而言,案涉车辆的发动机质量符合车辆合格证载明的标准要求,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也符合厂家“原厂设计制造标准”。案涉车辆大梁属原厂设计制造,但大梁出现开裂,不符合车辆合格证载明的标准要求,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5.1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销钉不缺少或松动”的要求。车辆发动机总成更换事宜符合汽车三包相关规定。
鉴定意见
就当前状态而言,案涉车辆的发动机质量符合车辆合格证载明的标准要求,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也符合厂家“原厂设计制造标准”。
案涉车辆大梁属原厂设计制造,但大梁出现开裂,不符合车辆合格证载明的标准要求,也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中“9.5.1车架不应有裂纹及变形、锈蚀,螺栓和销钉不应缺少或松动”的要求。
车辆发动机总成更换事宜符合汽车三包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