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项目
对申请人购买的色母粒与人造草的同一性进行鉴定。
委托方
某市人民法院
鉴定背景
某公司与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议一案诉讼至某人民法院,为了查明真相,法院委托我机构对申请人购买的色母粒型号与人造草进行同一性的鉴定。我单位受理了此项鉴定。
鉴定依据
1、《司法鉴定委托书》《鉴定申请书》《民事起诉状》《民事反诉状》《开庭笔录》等法院提供的相关资料; 2、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产品销售合同》; 3、国家标准GB/T20394-2019《体育用人造草》及其他相应标准;4、上诉所诉依据会依据现场勘察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更换。
现场照片



鉴定方法
1、向当事人了解相关信息(包括案涉标的物存在哪些问题)及目前状态; 2、到达案涉标的物现场进行勘验,向双方当事人了解案涉色母粒的生产要求及生产所依据标准,了解案涉现状及其使用环境等情况; 3、了解相关情况后,依据相关委托事项在各方的见证下进行取样工作,并将案涉样品安排相关检测; 4、依据现场实勘情况及法院提供的相关案件信息出具相应的鉴定意见书; 5、以上鉴定方法会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鉴定对象:色母粒、人造草。
分析说明
由法院提供的相关材料、现场实际勘验情况及案涉样品的相关实验数据,专家组成员对案涉色母粒人造草的同一性进行如下分析。
由法院质证后的人造草生产配方及现场勘验试验生产情况得知,人造草生产原料中只有色母粒中含有无机物成分,其他树脂和助剂均为有机物,不会对灰分含量指标产生影响。
从灰分成分的元素检测结果可以明显看出:1、人造草与以色母粒生产的人造草不具有同一性。主要特征区别在于色母粒灰色产物Ba元素较高,达到12.9154%,而人造草Ba元素含量较低,为3.0057%。2、色母粒灰分产物Ca元素含量较低,为3.1248%,而人造草Ca元素含量较高,为17.8941%。3、色母粒灰分产物Mg 元素含量较低为0.0738%,而人造草Mg元素含量较高,为4.6417%。
鉴定意见
综上所诉,从灰分元素含量指标的对比,可以明显看出,人造草与案涉色母粒的成分不具有同一性。


